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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承包合同模板

发布时间:2023-04-16

有关农业承包合同模板(精选6篇)。

在这个经济发展飞快的社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有了合同会让我们在整个交易过程当中会更加顺利。和朋友聊天时,你有聊过关于合同的话题吗?以下是编辑收集整理的“农业承包合同模板”,更多相关内容请继续关注本网站。

农业承包合同模板 篇1

第十三条 实行农业承包经营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坚持公开公正、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发包方和承包方就承包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合同即为成立。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申请鉴证,也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十五条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项目名称;

(二)发包方、承包方名称及双方代表人姓名;

(三)发包方提供的资源和其他资产的方位、数量、质量、等级;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时间;

(五)承包方应当缴纳的税款、承包金及缴纳时间,应当完成的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

(六)发包方提供的生产条件和服务;

(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减产、减收或者绝产、绝收的处理办法;

(八)承包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增值、减值处理办法;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发包方分立或者合并,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发包方的权利、义务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和履行。

第十七条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在承包期内,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承包方对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有偿转包、转让或者互换、入股。

第十八条 承包方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包、互换、入股,原承包合同有效。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包他人时,原承包方应当与第三方签订转包合同。

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让他人时,原承包合同解除,由发包方与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九条 承包方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第二十条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并履行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不愿继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发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承包合同: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第二十二条 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承包合同由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承包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包方与承包方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双方负责赔偿,并追缴非法所得,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农业承包合同模板 篇2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并且不因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承包的土地依法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

(五)承包方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进行破坏性生产经营,或者弃耕撂荒,或者拒交承包金,经发包方制止无效的;

(六)承包方丧失承包经营能力或者转营他业无力经营的;

(七)签订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应当不违农时,避免造成损失。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当事人双方就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达成书面协议,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因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承包的土地。

因承包土地依法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自然灾害,需要对土地承包方案作调整的,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农业承包合同模板 篇3

第八条 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拥有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个人或者生产经营组织。

第九条 发包项目和发包方案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并公布。

第十条 承包期限应当按照有利于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调动承包者积极性,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确定。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种植规划;

(二)依照承包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农业资源和其他资产的行为;

(四)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技术服务;

(五)维护承包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二)依照承包合同约定和区域种植规划,合理使用和保护农业资源及其他资产;

(三)依法缴纳税款,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完成国家的农产品定购任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农业承包合同模板 篇4

__县__乡__村__组__(以下简称甲方):

__县__乡__村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调动农民发展农副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集体和个人收入,提高经济效益,为城乡市场和出口提供更多的农副产品,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的精神,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副业的项目、内容_______ 第二条、承包期限承包期为_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包的特定副业项目生产经营实行监督检查。

2.甲方必须合理分配给乙方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副业生产的化肥、农药、专项贷款和其它物资,合理安排乙方接受业务技术部门的培训。

3.甲方应该定期公布集体的财务帐目和副业生产提成费用的支出情况,接受乙方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向甲方上交承包款__元(或上交__公斤__,__公斤__)其中,一九__年__月__日以前上交承包款__元(或上交__公斤__,__公斤__);一九__年__月__日以前上交承包款__元(或上交__公斤,__公斤__)。(或:按乙方的收入比例分成,甲方得__成,乙方得__成。)

2.对以上交承包款为承包形式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调整生产经营项目;对以特定副业项目为承包形式者,乙方在完成承包项目规定的任务之后,有权自主调整经营项目。乙方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生产和经营活动。

3.乙方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的用于发展副业生产的公肥、农药,专项贷款和其它物资,有权接受发展副业的生产技术培训。

第五条、双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时、按量分配给乙方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副业生产的公肥、农药、专项贷款指标和其它物资,应按其价值的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如不按时,按量向甲方上交承包款(或特定的农副产品),应按其价值的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第六条、不可抗力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生产、经营的家副业产品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其它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行失效。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合同执行期间如乙方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亦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则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县__乡__村__组__(公章) 代表人:__(盖章)

乙方:__村民__(盖章) __年__月__日订

农业承包合同模板 篇5

第二十八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承包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当对超出的损失部分进行赔偿。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三十一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一)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未按承包合同约定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的;

(三)非法干预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未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二条 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一)改变承包土地用途,或者进行破坏性生产经营,或者弃耕撂荒的;

(二)承包的生产设施毁坏或者丢失的;

(三)未按承包合同约定缴纳税款、承包金或者未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的;

(四)未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农业承包合同模板 篇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于1999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8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6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5号)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保障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特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与管辖

第一条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共同承包人数众多的,应当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共同承包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提出代表人名单,要求共同承包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共同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共同承包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所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条农业承包合同签订后,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增加承包人的,新增加的承包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发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增加了承包人,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方对该事实的认可,新增加的承包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二、案件的审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遵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农村政策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尽快审结。对因发生纠纷可能影响生产的,可裁定先行恢复生产;承包方恢复生产确有困难或者拒绝恢复生产的,由发包方负责组织先行恢复生产,恢复生产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承包方应当承担的义务中,超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

前款规定不适用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第九条农业承包合同中,对承包金额或交纳承包金的比例或者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因欠交承包金而达成还款协议或者承包方向发包方出具欠条的,一般应当按照债务纠纷案件处理。但是,还款协议或者欠条中对承包金数额约定不明或者当事人对所欠承包金数额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处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承包经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承包方所种植的林木及收获的果实的所有权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加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承包方因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被依法批准使用后,要求发包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要求发包方对其为改良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对实行专业承包或者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三、权利义务的转让

第十四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第十五条承包方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第十六条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发包方强制承包方转让承包经营权,强制承包方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的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第十七条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转包给第三人的,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仍应按照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承包方与转包后的承包方之间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承包方用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等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无效。

第十九条对有偿转让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费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额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十条经发包方同意,各承包方之间将各自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进行互换,并约定对不等值的部分进行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其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入股,仍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方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四、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对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对当事人单方要求变更承包金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引起合同变更的事项作出约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可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1)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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